关于申报2027年促进与俄乌白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的通知
各单位:
依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启动2027年促进与俄乌白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我校现启动该项目申报工作。请拟申报单位根据《立项申报应提交材料及说明》(附件1)准备项目申报材料,须于2026年9月5日前提交项目申报申请。我处将据此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开通项目申报系统账号,逾期将不予受理。账号开通后,各申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于2026年10月1日至10日期间登录指定信息平台完成账号注册,进行项目申报并上传相关材料,同时将纸质申报材料递交至国际合作处。(主楼803,联系人:高老师、王老师,联系方式:5079726、5079606),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ruihan1222@126.com。该项目的具体实施指南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中俄、中乌、中白在教育领域的合作,促进国内高校与俄乌白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国际化人才培养,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设立并实施促进与俄乌白国际合作培养项目。
第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本项目采取“项目制”模式实施,即国内单位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报项目,国家留学基金委对各单位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及各项目选派专业、选派类别与规模、留学国别与单位等立项信息,项目单位按照获批项目及立项信息选拔推荐人选,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后派出。
第四条 本项目主要选派类别为访问学者、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和少量本科插班生。重点支持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等长周期、高层次留学人员。同一项目可包含多个留学身份,留学人员可派往不同国别单位。
第五条 资助内容为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奖学金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在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可用于支付生活费、注册费、医疗保险费、书籍资料费、板凳费、签证延长费等。奖学金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项目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可提供学费资助,学费资助额度以各项目立项通知为准。对访问学者、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本科插班生不提供学费资助。
第二章 立项办法
第六条 本项目面向已与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建有实质性交流合作关系的高校、科研机构实施。项目申报、受理工作均依托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开展。
有申报意向且未申报过本项目的单位,应先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成为促进与俄乌白国际合作培养项目受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于2026年9月15日前提交单位账号开通表(附件1)并指定主管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项目相关工作。项目单位账号开通后,即可通过信息平台组织开展项目申报(项目申报网址:https://sa.csc.edu.cn/project)和受理工作(项目受理网址:https://sa.csc.edu.cn/manager)。
第七条 各单位每年可新申报项目3项。各单位应围绕国家急需及各自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优势学科、特色学科、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等设计并申报项目。重点支持俄乌白优势学科专业,包括数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基础学科及精密科学、航空航天、机械制造、核能、船舶、新材料、石油工程等工程技术类专业。不支持语言类、艺术类专业。
第八条 申报项目国外合作单位须为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一流院校、科研院所,或在双方合作学科领域具有较强优势的单位。重点支持中外双方“强校合作”,或在双方共同优势学科领域“强项合作”的项目;支持中外院校开展“一对一”、“多对一”、“一对多”、“多对多”等人才培养合作,对涉及多个国外合作单位的项目,选派学科及专业应突出重点及关联性,国外合作单位数量应不超过5个。
第九条 申报项目合作双方应签有尚在有效期内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非框架性协议;应明确双方合作领域或专业、选派留学身份、培养方案或学制、双方权责、学位授予方式等具体内容。
除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外,其他身份类别项目培养方案中需明确学生赴国外后无需语言预科学习。
第十条 2026年9月底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单位内部选拔,统筹研究决定本年度申报项目,并按照《立项申报应提交材料及说明》(附件1)准备项目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2026年10月1日0时至21日14时,项目负责人作为申报个体申报,登录信息平台注册账号,进行项目申报并上传相关材料。
10月21日14时前,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作为受理单位,登录信息平台项目受理网址审核已上传的材料并提交单位推荐公函后推送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十二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于2026年12月公布获批项目。获批项目自2027年开始执行。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三条 获批项目执行期为三年,由项目单位承担获批项目执行、人员选派及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国家留学基金委立项通知后,应制定本单位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明确学生回国服务保障机制,确保项目质量和留学效益。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获批项目的选派规模、选派类别、选派专业、留学国别、留学单位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对执行中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督导。项目单位须对执行中项目进行年度总结,于每年项目申报时(2026年为10月1日0时至21日14时),由项目负责人通过信息平台在线提交年度总结报告,经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并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年度总结报告应包括项目各身份类别年度申报、录取、派出情况、主要成果、典型事例、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未按时提交项目执行工作年度总结,或连续两年未派出留学人员,将终止项目执行(总结模板见附件1)。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三年期满时,项目单位须对项目进行全面总结,并于每年项目申报时(2026年为10月1日0时至21日14时)通过信息平台将执行期总结报告在线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执行期总结报告应对执行三年期间人员选派情况(申报、录取、派出人数、三年总执行率)、回国情况(回国人员信息及去向)、项目目标完成情况(按照项目预期目标逐一比对)、初步留学效益及科研成果、国外合作方对项目的评价、主要问题、未来计划等内容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
第十八条 执行满三年申请继续执行的项目,除按要求提交项目总结之外,还须在线提交项目继续执行申请,申请流程与新申报项目相同。申请继续执行的项目不占用项目单位当年可新申报项目名额。
第四章 人员选拔与录取办法
第十九条 本项目依托各项目单位获批项目进行人员选派。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根据获批资助项目立项通知及本单位制定的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符合条件的优秀人选,经评审和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项目单位推荐、选拔及公示工作应于申请人网报前完成,公示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2027年人员申报受理时间为:第一批2027年3月10日0时至21日14时;第二批2027年9月1日0时至11日14时。项目单位须统一组织推荐人选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信息平台(https://sa.csc.edu.cn/student)进行网上申请,并按照《人员申报应提交材料及说明》(附件2)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申报项目选择“国外合作项目”,可利用合作渠道名称选择“促进与俄乌白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申请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请材料原因导致的责任和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从申请人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学术诚信、身心健康等方面对申请人进行从严审核把关,审核推荐人员的申请资格、综合素质、学习计划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对内容不实、信息不一致或不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单位有权予以退回。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分别于2027年4月10日前(第一批)、9月30日(第二批)前,通过信息平台为申请人填写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在线提交单位推荐公函(公函中须明确是否已公示)及《推荐人员名单》。无需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交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项目单位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后确定是否录取。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将于2027年6月底前(第一批)及2027年12月底前(第二批)公布。项目单位可登录信息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录取通知和名单,通知留学人员及时登录信息平台查询及办理后续派出手续。留学人员可登录信息平台查询录取结果,下载打印录取文件。国家留学基金委不再另行寄送纸质录取文件。
第五章 人选基本条件
第二十六条 符合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指南》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
第二十七条 获得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或无条件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各选派类别要求:
1.访问学者:留学期限为3—12个月。须为国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本科毕业后应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应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无工作年限要求。
2.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留学期限一般为36—60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可含一年语言预科)。须为项目单位优秀应届硕士毕业生或正式工作人员。硕士研究生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潜力并在各方面表现突出;在职人员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在相应工作岗位取得较突出成绩、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91年1月1日后出生)。
3.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6—24个月,须为项目单位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91年1月1日后出生)。
4.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留学期限一般为10—36个月,具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或外方出具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信为准(可含一年语言预科)。须为项目单位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91年1月1日后出生)。
5.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3—12个月,须为项目单位全日制优秀在读硕士研究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91年1月1日后出生)。
6.本科插班生:留学期限为3—36个月。须为项目单位全日制在读二年级(含)以上计划内统招本科生,品学兼优。申请时年满18周岁。
第二十九条 外语水平应符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外语合格条件》(详见https://www.csc.edu.cn/article/2514)中俄语(或英语)语言合格条件,并满足拟留学国家及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学习语言为英语者,邀请信/入学通知书中须明确学习语言为英语。
申请时外语未达到派出要求者,如项目单位重点推荐,亦可申请。如被录取,项目单位应统一组织外语未达标人员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暑期俄语培训(一般6—8月)或英语考试,达到外语合格条件后方可派出。
学习语言为俄语的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人员,可赴留学目的国参加为期一年的俄语预科学习;预科考试未通过者,留学资格即行终止。学习语言为英语者,不支持赴国外进行语言预科学习。
第三十条 暂不受理以下人员的申请
1.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
2.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3.已申报其他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尚未公布录取结果。
4.曾获得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资格,未经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擅自放弃,且自资格有效期到期之日起不满2年。
5.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回国后服务尚不满2年。
第六章 人员派出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2027年本项目录取人员留学资格保留至2028年12月31日。届时未能派出者,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三十二条 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有关手续办理、常见问题等请登录信息平台阅读《出国留学人员须知》,并按要求办理。
第三十三条 派出前,留学人员须登录信息平台,按要求签订《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须办理国家公派留学奖学金专用银行卡(办理方式详见https://www.csc.edu.cn/chuguo/s/1552);须自行办理护照、签证、《国际旅行健康证书》;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预定机票等手续。
第三十四条 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10日内须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及相关材料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具体按照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要求办理。
第三十五条 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有关规定及《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按要求完成留学计划,自觉接受项目单位和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满足领取奖学金条件。学成后应按期回国履行回国服务义务,回国之日起3个月内应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办理回国报到等手续。本科插班生无回国服务期要求。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对其推荐的留学人员承担全链条管理主体责任,应按照本项目实施指南、项目单位项目申报流程及主体责任落实细则(附件3)及各单位内部项目执行和管理办法,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以及“留学报国”教育引导,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
第三十七条 本项目留学人员按期回国后,再次申请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出国攻读更高层次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不受回国后满两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第三十八条 鼓励留学人员在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成文、发表、公开时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中国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三十九条 留学人员在选拔录取阶段和国家公派出国留学资助期间,如有不符合本指南要求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等情况,查证属实的,国家留学基金委有权对当事人采取退回申请、取消资格、终止资助、追偿等措施。
第四十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指南中的日期和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第四十二条 本指南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解释。
附件: 1.立项申报应提交材料及说明(项目单位使用)
2.人员申报应提交材料及说明(申报人员使用)
3.项目单位项目申报流程及主体责任落实细则
4.联系方式
2026年7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