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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外国(港澳台)专家短期交流管理程序

发布时间: 2016-07-15 16:09:5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扩大我校对外开放,积极推进对外(港澳台)学术交流,规范学术交流,依据国家法律和上级外事政策规定,从我校实际出发,参考兄弟院校的经验,制定本管理程序

第一条、项目申请

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愿与我合作,业务水平较高并符合我需要,身体健康。

各院、系、部及项目办公室如需邀请外国(港澳台)专家来我校进行短期学术交流,须于拟聘来访日期前两个月,向学校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顺访专家来校交流,必须在到访日期前两周提出书面报告。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邀请外国(港澳台)专家人选及其简历和联系方式、聘请理由、来访日期(一般为一周之内)、活动安排及经费开支渠道等。

口头告知外事主管部门或部门领导,不视为正式申请。

                                   第二条、立项审批

需要以学校名义出具邀请函,或者与学校商谈校级合作事项,或者国外学院院长、校长、副校长来访我校者,由学校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统一具文报学校外事主管领导批准决定。

外国专家顺访我校进行学术交流,由学校国际合作处批准。

校内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无权批准或安排涉外交流活动,违者责任自负。

                                    第三条、邀请函

经学校批准的短期外国(港澳台)专家来访交流,按需要或外事接待层级由学校出具正式邀请函。学校邀请函由学校国际合作处(港澳办公室)起草,学校校长签发。

                                    第四条、外国专家接待

 经学校批准的短期外国专家项目,如果属于校级合作会谈或交流的由学校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列入接待计划,按照外事接待规格和外事经费状况统一安排外国专家食宿、考察和访问活动。相关学院协助负责安排外国专家的专业讲学与交流事项。

属于学院或专业项目交流合作的,由相关学院或项目办公室负责接待与交流活动的安排事宜。

如需校级领导出席活动或学校其他部门协助,由学校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

没有列入接待计划的,不予接待。

                     第五条、安全保密制度

接待来访人员时,应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并对失、泄密事件的后果负责。

应加强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科研资料及计算机的使用管理,严防泄密。

在接待外人国参观时,应先明确划分参观范围,规定参观路线和项目,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不得擅自扩大参观和交流范围。摄影问题按照"允许外国人参观就允许外国人摄影"的原则执行。

来访人员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我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和学生作涉及我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或科技秘密、特殊的生物资源,以及违反规定的调查;不得从事与教学无关的社会工作。如采访,经商,咨询服务等,以及与其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

如发生来访人员在政治上对我有意进行攻击或提出挑衅性的政治问题时,应正面阐述我观点,予以批驳,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第六条、上级安排的外事接待任务和按照学校外事发展规划进行的涉外合作交流项目,由学校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报学校外事主管领导批准,经费由学校外事经费开支。

第七条、由具体项目经费开支或外方经费自理而不需要学校负担经费的短期外国专家聘请,由具体院系部和项目办公室写出申请报告并附拟聘外国专家简历和活动日程,报学校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备案,由具体院、系、部和项目办公室安排接待。

第八条、未尽事宜,由学校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依据外事政策和我校有关规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