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活动保密事项
第一条 在涉外活动中必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凡不宜公开的,均不得向外国人扩散。
第二条 在接受外国留学生、实习生和聘请外国专家时,应事先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接触核心秘密。
第三条 在接待外人国参观时,应先明确划分参观范围,规定参观路线和项目,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不得擅自扩大参观和交流范围。摄影问题按照"允许外国人参观就允许外国人摄影"的原则执行。
第四条 科学技术研究的内部刊物、书籍和秘密资料、样品、图纸等,不得擅自提供给外国人和带出国外。
第五条 在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上宣读涉密课题的学术论文、报告,须按学校保密办程序经学校保密办审查、批准。
第六条 出国和涉外人员不得携带"内部"以上的秘密资料或会见外宾、参加宴会、陪同参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