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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短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6-07-15 17:28:0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学校开放办学的理念,提升学校各学科、专业的国际化水平,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及国家竞争力的高素质人才;为了进一步规范在校生生短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短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以下简称“短期交流项目”)是指学校或各教学单位组织的在国外(境外)开展的不以攻读国外(境外)合作高校学位为目的,持续时间不超过一学年的课程学习项目。

第三条  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与国外(境外)高校建立深入、稳定的交流合作关系,以此为基础建设优质的交流学习项目。学校原则上不支持游览、参观、生活体验类以及中介机构组织的国外(境外)活动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短期交流项目由国际合作处、教务部及各教学单位协同管理。

第五条  国际合作处部对接学生出国(境)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短期交流项目的统筹协调管理,包括项目审批、信息发布及外事管理等。

第六条  教务部负责短期交流项目所涉及的教学安排的审核、学分认可、成绩转换及学籍管理等。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若作为短期交流项目组织单位的,各学术主管应作为该短期交流项目的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短期交流项目的策划、申报和实施工作。

第八条  为确保参加短期交流项目学生学业的顺利衔接,各教学单位应做好学生课程学分转换计划安排并报教务部审批,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跟踪学生在国外(境外)学习的情况,并配合国际合作处、教务部等部门实施相关管理措施。

 

第三章  项目组织

 

第九条  短期交流项目应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并应根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对教学基本内容和教学组织形式认真调研、论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  为保障短期交流项目的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效果,项目组织单位应科学设定申请对象和申请资格,明确参加短期交流项目学生的学业承接关系;需进行选拔类项目还应列明选拔要求和程序。

第十一条  短期交流项目原则上以同类学科同一年级的学生为申请对象,不宜跨年级跨学科组织;如因客观情况确需组织跨年级跨学科的学生参加,应在申报时详细说明原因,报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短期交流项目需选派指导教师的,指导教师人数与学生人数配比应科学合理。各教学单位在选派指导教师时还应综合考虑该教师其他教学任务的协调工作。

指导教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制定详细的教学指导计划并向参加该项目的学生传达,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具备高度责任心,负责学生人身安全,协调学生出国(境)期间的生活管理;期间应禁止学生私自外出,定时清查学生在位情况,实时掌握学生动向。

3.了解交流国家(地区)的基本法律及风俗禁忌,以身作则教导学生注重个人礼仪,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4.负责本教学单位组织的国外(境外)交流教学活动的学生成绩评定和教学总结工作。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短期交流项目的在校生填报《河北大学短期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及国际合作处审核通过后方可申请。凡未经批准便擅自进入实施程序的,组织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不良后果。

第十四条  出境交流项目仅限在校生申请,由学生自主自愿报名参加。

1.项目组织单位在项目获准后,负责拟定并发布报名通知。通知中应列明短期交流项目的学习目的、申请资格、选拔程序、日程安排、学习纪律、考核标准以及费用说明等,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学生报名,填报《学生短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

2.报名的选拔工作应秉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首先由学生所在院系根据学生综合表现进行初审,此后由项目组织单位根据申请资格和选拔程序对报名学生进行综合考评,择优确定通过复审的学生名单。

3.项目组织单位以学校名义将确定参加短期交流项目的学生名单反馈给合作方,征得合作方同意后正式派遣,并将学生名单行文通知教务部、对外交流与合作部及学生所在院系。

4.录取后无客观原因而放弃短期交流项目的学生,一年内不能参加学校其他短期交流项目的申请。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单位应组织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习,要求学生遵守相关规定,并与学生签订短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

第十六条  短期交流项目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项目组织单位应指导参与短期交流项目的学生提交学习心得,并组织指导教师撰写总结报告、经费实际使用明细表和票据证明,报教务部、对外交流与合作部、实习与就业服务中心进行项目验收;涉及学分认可及成绩转换的,报教务部完成后续工作。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八条  参加短期交流项目学习者无需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参加短期交流项目的学生仍应足额缴纳学费。学生在短期交流学习期间的往返旅费、生活费、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合作方指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等一律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条  学生出现以下情况时,允许其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停止短期交流项目的学习:

1.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完成项目学习的。

2.学生出现其他不适合继续参加项目学习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短期交流学习期满后学生应按时返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延长学习期限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违者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在国外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向所在学院及国际合作处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报告,与本人所在学院及国际合作处保持密切联系。日常注意安全,加强防范,规避风险,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当地警方寻求帮助。

请根据留学所在国及留学单位要求及时自行购买相关。考虑到在外学习期间人身、财产方面损害的可能性,要求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医疗保险。

留学期间应努力学习,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留学计划,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遵守留学单位的规定,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树立回国服务、为国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自觉维护祖国荣誉。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规定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