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不得持因私护照出国执行公务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要求,特重申严厉禁止使用因私护照或通行证出国(境)执行公务,现将有关规定公布如下:
一、严禁持因私护照或通行证出国(境)执行公务;
二、个人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护照或通行证出国(境)(因私出国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
三、不得为持因私护照或通行证出国(境)人员报销出国(境)费用(经河北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的三个月及以上的研修除外)。
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